(節錄)保證責任樹林信用利用購買販賣組合創立二十七週年紀念誌

         這是一份極為特別的紀念誌,特別的地方有兩點,一是發行者是樹林健民協會,二是發行日是民國681979距離樹林信用組合27週年1943年)已相隔37年。健民協會發行此紀念誌時基金會董事長是高塗,隔年1980)底高塗卸下由他一手創辦的財團法人樹林健民協會董事長職務,1981年由趙登接任,而高塗在1981年過逝,因而這份紀念誌可視為高塗對於奉獻一生的樹林信用組合及樹林健民協會的告別作品。高塗自1924年任職樹林信用組合專務理事至1980年由樹林健民協會董事長退休,共有57年之久。本紀念誌是由健民協會收藏自日治時期樹林信用組合的文件,共127頁分9大節,最後24頁中是59節有四篇文章,前兩篇文章是時任樹林信用組合組合長黃純青在兩度週年紀念典禮上的致詞,後兩篇文章是高塗對於日治時期農業經營上諸多成就的記載。由於出版於戰後,因此有關年代、用詞經過修改以符合當局的歷史觀,除此之外,這四篇文章對現今的研究者提供了日治時期臺灣農業發展(農業、金融、社會等)過程極為重要的參考,同時記載樹林如何成為日治時期全島的模範農村。


5.民國廿六年創立二十週年紀念典禮致詞                                                      組合長  黃純青

 

                                    本日是本組合創立二十週年紀念日,承蒙台北州知事代理官、海山郡守及、各方名士貴賓之蒞臨、參加如此盛大紀念典禮,實為本組合無上之光榮,本組合執事同仁及、組合員一同謹表謝忱。

                                    回溯民國六年(大正六年)鄙人任職樹林區長時,鑒於區民間資金之週轉,其利息率高達二成四分,而餘裕資金俱皆隱藏,認為急需籌設金融機關,便利區民,始以樹林區為區域,設立樹林信用組合。

                                當時與本區近鄰之板橋、新莊、三峽、鶯歌、桃園及大稻埕、萬華等處,尚無信用組合之設立,因此一般區民對信用組合四字從未看過,亦未聞過,如非特別努力,恐難達成設立之目的。

                                    民國六年一月初旬起至三月中旬止,於區域內分為各小部落,各開講話會三次。

                                    詳細說明,組合設立後放款利率日息四錢(○、○四元)、存款利率日息二錢五厘(○、○二五元),出資金每股二十元,除第一次繳二元外,餘十八元以每月一元分十八回繳足。

                                    宣傳期間雖遭利害關係人之反對,終於同年三月十九日募得六百十三人之同志、召開設立大會,並選理監事,鄙人當選理事,同時被推為組合長、負起重任,同年五月二十三日接到准許設立之命令,併於同年六月十二日登記設立。

                                營業開始於登記設立五日後之六月十七日即二十年前之本日,當時組合員計有六百十三人,於十八個月間,每月一元之股金繳付始終一貫,曾無一人過限或滯繳之情形,今日回憶當時組合員互相信賴,一致努力之熱情,不禁重流感念之淚。

                                信用組合設立後,於第九年兼營利用組合,第十年兼營購買組合,第十六年兼營販賣組合,第十七年再兼營農業倉庫,逐年一步一步,擴展增加兼營業務。

                                    自第十七年兼營農業倉庫以來,信用利用購買販賣等事業之份量亦隨之增加,比如民國二十五年(昭和十一年)農業倉庫調製米之販賣額突破壹佰萬元,是一顯著實例。可謂由信用組合本位轉變為事業組合。

                                以上簡述沿革之概要,現在再述設立當時之狀況。在創業初期,一面宣傳組合宗旨,另一面則努力節省經費。

第一、利用農閑期間月明之夜,分各小部落巡迴舉辦講話會,說明組合放款存款之有利宣傳。結果放款額從第一年度之七萬四千元,至第二年度增為二十九萬六千元,而第三年度一躍增至五千萬五千元。[1]在存款方面第一年度為八萬三千元,第二年增到二十二萬三千元,第三年度續增為二十七萬元。

第二、經費之節約

一、創辦費僅為十元零五錢。

二、人件費在第一年度之薪津為九十四元二十錢、旅費為十四元二十錢,第二年度之薪津為二百四元,旅費為二十六元九十五錢,第三年度薪津為三百六十元,旅費為三十四元十三錢。

第三、年度剩餘金

第一年度一千五百五十七元,第二年度四千六百三十六元,第三年度六千八百六十元。

        如上所舉之事實,經辦存放款額雖屬不少,而剩餘金三個年之合計達於壹萬三千餘元之多,反之三年之薪津及旅費之總計僅七百三十三餘元。

        人件費如此之少,因信用組合長係由樹林區長本人兼任,不支薪津,則組合之事務囑託樹林區書記呂石頭、鄧派然兩君兼辦,月僅贈五元津貼。

        其次報告最近五年間本組合之實績

一、民國二十五年度末(昭和十一年)之放款額為民國二十一年(昭和七年)之百分之二百十,存款額為百分之六十,利用料為百分之百九十,購買額為百分之四百六十。

二、販賣額民國二十二年(昭和八年)度五萬七千元,二十三年四十三萬七千元,二十四年度八十萬七千元,二十五年度一躍突破百萬大關至一百○四萬元。

三、農業倉庫受託谷於民國二十二年(昭和八年)二萬四千袋,民國二十三年度七萬三千袋,二十四年度十萬二千袋,二十五年度增至十二萬三千袋。

        茲為紀念本組合創立二十周年,特舉辦下列各項事業:

一、建設產業組合青年會館。

二、建設理想部落「共榮村」。

三、組織產業組合青年聯盟。

四、附設社會事業部。

五、表彰模範組合員。

六、表彰現職員及前後職員。

七、贈組合員紀念品。

八、追悼亡故  職員及組合員。

九、編修樹林鄉土誌附組合沿革誌。

十、自紀念日起降低放款及利用利率。

十一、        舉行紀念及表彰典禮。

十二、        舉辦慶祝宴。

十三、        巡迴放映電視。

十四、        其他、放煙火、尋寶。

 

 6.民國卅一年創立廿五週年紀念典禮致詞                                組合長  黃純青

 

                                本日是本組合設立二十五週年紀念日,殊堪同慶,本組合卜斯良辰舉行紀念式,關係當局、及來賓諸賢,不厭酷暑,惠然光臨共襄,本組合感到無上光榮,深深感謝。

                                回顧大正六年桃園廳時代,提倡設立信用組合事,當時不肖為樹林區長,鑑於高利貸及金錢隱藏及農村賣青田之弊害,非先除去此弊害,不能達成農村振興之目的,乃決意以樹林區為區域,首先設立樹林信用組合。

                                然而當時桃園廳所在地之桃園街,支廳所在地之三角湧,即今之三峽、樹林區鄰接地之板橋街、新莊街、島都之艋舺大稻埕等處,尚未見有信用組合之設立,故一般區民全不知信用組合為何物,於是依部落各別,開巡迴講話會、宣傳產業組合主旨,同時宣佈組合成立後之實施事項。

一、貸付金利息日步四錢當時民間貸付金利息日步七錢以上。

二、貯金利息定期貯金日步二錢五厘,普通貯金日步一錢五厘,當時民間無貯蓄機關。

三、出資金一口二十圓,初回先納二圓,其餘十八圓分作十八回納入每月納一圓。

四、節省經費,組合長為無給職,組合書記二人由樹林區役場書記兼任月津貼各五圓。

以上各項規定,引起民間放高利貸者之激烈反對,然而設立者以不屈不撓精神積極進行結果加入者達至六百餘人之多,乃於同年三月十九日開設總會,同時不肖初當選為組合長,同年六月十二日設立登記,六月十七日舉行開業式至是樹林信用組合完全成立。自本組合成立後同年三角湧支廳下之鶯歌石區(今鶯歌)成福區三角湧區各區始相繼設立信用組合。

                                    本組合初期為信用單營,自昭和八年率先兼營農業倉庫,當時某有力者,及某農業倉庫經營者苦口婆心,向余忠告謂過去經營農庫皆遭失敗,勸余不可經營,余以有自信之具體計畫為答不為所動。

                                    所幸自兼營農業倉庫以來,得到意外成績,例如受寄籾年年增加,其事業分量冠於全島,信用利用購買販賣各種事業,分量亦隨農業倉庫而激增。

                                    至是信用組合本位,遂轉換為事業組合本位,其業績之順調另作報告。

                                    本組合能有如此效果,其原因有三:

 

 7.民國卅二年十一月三日兼營農業倉庫十週年紀念典禮致詞         組合長  高塗         

 

                                    本日為本組合兼營農業倉庫十週年紀念日,特舉辦意義重大之紀念典禮,承蒙主管長官貴賓及會員總代(代表)各位不辭繁忙,蒞臨指導,是本組合無上之光榮,謹表謝意。

                                    回顧本組合創設初期僅單營信用業務,而於第九年起增營利用業務,第十年增營購買業務,第十六年增營販賣業務,至第十七年依農業倉庫法兼營農業倉庫業務。農業倉庫業務係於民國二十二年(昭和八年)七月五日決議兼營,倉庫係於同年八月十二日開始建築,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完工,隨卜於十一月一日米穀統制法施行之日舉行盛大農業倉庫落成典禮。即十年前之今日(十一月三日)再舉農業倉庫開業典禮而開始營業。

                                    在籌備之初,某有地位人士及經營過農業倉庫之人,曾向當時組合長現顧問黃純青先生勸告,因過去辦營農業倉庫無人成功,請勿辦理為佳。但黃組合長對于過去失敗原因已有分析對于所擬詳細計劃極具信心,於是在全省信用組合有兼營農業倉庫僅羅東之信用組合。斷然以樹林產業倉庫之名義,實行兼營農業倉庫業務。

                                    所幸兼營後之業務頗為順利,初年度受託谷二萬四千袋,第三年度已為拾萬貳千袋,第五年度增至拾貳萬貳千袋。

                                    初年度調製糙米九千袋,第三年度八萬一千袋,第五年度為九萬六千袋。

                                    初年調製白米九百袋,第三年度三千八百袋,第五年度即為一萬五千袋。

                                    其後依照農業倉庫擴充計劃,於民國二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為慶祝第二工廠(白米調製廠),第三工廠(農民自用米米調製利用部),第四工廠(粗糠灰製造廠),第五工廠(稻藁加工廠),第三倉庫,第四倉庫(檢查倉庫)等新工廠次第落成,並舉行農業倉庫類營五周年紀念典禮。

                                    同年度(第六年度)之受託谷及糙米一躍突破二十萬袋,為全省第一位。即調製糙米十四萬二千袋,調製白米八萬九千袋,農倉米販賣額超過貳百萬圓,本年內日夜不停之工作日數,達二百二十一天之新記錄。

                                    再在此年度內前組合會長費三年苦心,實地研究考案之樹林式穀類精選裝置,經特許局准許實用新業登錄。又本農業倉庫被譽為模範農業倉庫,受台灣米穀協會之表彰。

                                    第七年度之前半期與以前大同小異,而後半期即有相當變化,因受日本內地及朝鮮地方糧食欠收之影響,本島糧食之供銷情形,略有變更,在全省各郡(區)禁止食米搬運區外之情況下,本區域內隨即施行消費米之配給,藉以調節食米,結果不僅本區內能保供銷之靈活,而對鄰近之地區,如板橋、三峽、台北、基隆等地,供應相當多量之食米,幫助他們突破難關。

                                    第八年度(民國二十九年,昭和十五年)為強化米穀統制,農業倉庫之集貨,調製作業,全置於台北米穀納入組合,本年度第一期割當集貨責任額為谷六萬袋,其收買區域定於本組合區域內全部及中和庄(四十張,外員山,永和,灰瑤)土城庄(員林、柑林埤、延寮坑、清水坑、大安寮、埤塘、頂埔)三峽街(大寮地、麥子園、劉厝埔、隆恩埔)板橋街(溪洲沙崙)等地,可謂普及於全海山郡各街庄;第二期之割當集貨責任額三萬袋,其集買區域定於本組合區域之一部份及鶯歌街(三塊厝)土城庄(清水坑、大安寮、柑林埤、頂埔、媽祖田)新莊郡下之新莊街(營盤、西盛、瓊子林、海山頭)五股庄(水碓、更寮、成子寮、觀音坑)等地,其區域亦廣及海山全郡。新莊郡之部份集貨工作上甚多不方便之處,但本組合排除萬難,決定交貨地點為各農戶,當場評定等級,谷款經由所在地信用組合現款交付以農友為本位,利用拖車、牛車、汽車、鐵道專用車,船,輕便車等作為當地之交通工具。一、二期均於最短期中完成集貨工作,因之對農友之金融及繳納稅捐等貢獻甚大,但本組合之負擔六屬不少,例如集貨費用及搬運費於第一期籾每千斤平均参圓六錢而生產者僅負擔六十錢,本組合則應負擔二圓四十六錢,六萬袋計本組合負擔接近壹萬伍千圓之多,第二期每千斤平均貳圓七十四錢,生產農友負擔壹圓,本組合壹圓七十四錢,三萬袋計負擔五千餘圓,搬運費計多負擔貳萬圓。等級之評定,一般上谷每六斗之重量為一○二斤以上,而本組合降低標準以九十九斤為上谷收交,中、下谷同樣降低標準收購,因此平均每千斤有貳圓三十錢之差額,六萬袋約計為壹萬四千圓,在二期特增特等級,致多差壹千圓,一、二期計差壹萬伍千圓,連同運貨合計為参萬伍千圓之差額可算還元於生產者之收入。

                                    第九年度(民國卅年,昭和十六年)因集貨機構之變遷,本農業倉庫改為台北州米穀納入組合之指定,工廠受託米谷之收集保管調製工作,一季作谷之集貨區域,為除石灰坑以外之本組合全區,及板橋街之溪洲沙崙、土城庄之頂埔派出所轄內全部,員林、柑林埤等地,集谷總數叁萬四千袋,二季作之區域除石灰坑以外之本組合區域,及板橋街之溪洲、沙崙等地,集谷數為一萬六千袋,兩期合計五萬袋。調製委託料每袋糙米上季六十三錢(合運費三十錢),下季三十錢,共二季所收委託金二萬零九十九圓六十九錢,而支出之有關費用壹萬九千八百四十五圓十三錢,剩餘差異為二百五十四圓五十六錢,但墊付上下兩季收集五萬袋之谷款四十七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圓二十錢,加本組合委託料(二萬零九十九圓六十九錢)支出總計四十九萬三千四百三十一圓八十九錢,而收入糙米款(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圓三十二錢)加收入副產物款(九千一百十圓八十八錢)收入總計五十二萬四千三百七十圓十錢,收支相抵剩餘金三萬九百三十八圓二十一錢,即為組合對于業務之貢獻。

                                    第十年度(民國三十一年,昭和十七年)是最後一年,在本組合區域及板橋街溪洲沙崙年產谷共七萬二千袋內五萬三千袋為台北州米穀納入組合之委託收購谷,一萬九千袋為農戶自用米,以並同保管谷由本倉庫保管。上項收購之全部在工場碾成糙米之五萬六千袋加外運米四萬袋一共在碾米廠碾出白米六萬袋供食糧局為輸出用米,二萬袋供鶯歌街米穀共精共販組合之當地消費米,尚餘一萬六千袋供為農戶共同保管自用米。由於碾米所產生之米糠,全年五十萬斤按各所養猪數比例,特別減價供組合員為養猪飼料,工廠燒成之谷穀灰,全年二十萬斤供作碾米之用。

                                    回顧兼營農業倉庫初六年間,在自由經濟原則下,改良產米、改善保管調製、低利融通米谷資金、利用共同保管販賣,活用副產物等措施,徹底達成農業倉庫之使命,因之年年增加寄託谷之數量,其成績為全島之冠,對于農村經濟之貢獻甚大。

                                    最後之四年間因處統制經濟期,農業倉庫本來之目的稍有變化,因米穀移出管理及統制強化,公定谷價等措施,對於集貨以確保供出額,推行糧食政策為重要使命。本倉庫每期收購集之成績均以最短日期,提早完成且常超過割當之供出數量。

                                    在此十年間,到本組合來考察之機關團體有七百六十餘個,五千六百餘人之多,且全島到處均可見與本組合同式樣之農業倉庫調製廠,貯谷倉,米穀精選裝置等建設,足可證明本組合經營農業倉庫甚為得宜,使全島各產業組合有楷模可資借鏡,因之發生信心競相設立經營。結果提高本島產米之聲價及產量,進而農村經濟得以循環強化,產業組合之事業擴展實為原動力。

                                    茲簡略報告本農業倉庫十年來之大略經過承主管長官及各位先達來賓等之指導及各組合員熱誠支持協助不勝感謝以此為敘禮。

 

 8.歷屆組合長事略

 

第一任組合長黃純青先生事略

民國六年率先設立農村信用組合、利用購買販賣各種事業、逐步兼營成績優異,其影響遍及於全島各農村產業組合。

又民國十四年創立養豚專營組合,建設種畜場改良種猪,遍及改飼第一代雜種猪(毛猪),發展地方養豚業轟動全島內外,稱讚樹林為亞洲丹麥。

民國二十二年首先提倡自力建設倉庫,及立體式糙米廠兼營農業倉庫,以發展農業倉庫事業,同時建立台灣農業倉庫之基礎、普及全島各地,至民國三十二年其總數竟達一百三十三所,因之激勵增大創下台灣米年產額達到一千萬日石,外銷額突破五百萬日石之新最高記錄。

民國二十三年台灣米穀協會成立,首先由會員協力勵行稻谷長期貯藏,自治統制得以緩和台灣稻作減叚成功,造福農村不少。

發明樹林式谷類精選裝置方法,全島農業倉庫均普遍採用,並呈准特許局頒發新案登錄證書,保障其發明專利。

民國前十四年率先創立樹林公學校,鼓勵子女就學風氣創下就學率高居全島第一位,又培養師資獎學就讀師範學校。

民國三年創設社突同風會,首倡改良陋俗(結婚、葬祭、節約浪費),改善生活(男人短髮、女人解纏),由是遍及全島各地。

山坡地進行開發,設苗莆培殖苗木,無償供給多年繼續鼓勵(相思樹)造林,增加農林生產水土保持。

普遍成立水利組合,改善灌溉水路(十二股、石頭溪、二甲九、潭底)以農田利灌溉排水增加生產。

主倡募集百萬巨款創立樹林紅酒株式會社、擴展造產樹林紅酒,名聞內外遂導致公賣局設廠于樹林繁榮地方。

在民國十五年以多年盡瘁,使產業組合之進展,功績顯著曾受台灣產業組合協會會頭贈產業組合功勞章。

在民國十七年(昭和三年)以發展教育及生產事業有功榮獲六等勳章。

 

第二任組合長高塗先生事略

最初於民國十一年輔助第一任組合長黃純青先生,擔任專務職員及事務理事,於卅一年繼黃純青先生之後擔任組合長,及於卅三年本組合依台灣農業會令統合為鶯歌街農業會時即任副會長至卅五年連續服務廿五年,其間在廿一年受聘台北州產業組合巡迴講座講師,在廿二年受聘台灣產業組合協會講話會常任講師等職。

在廿九年以其多年盡瘁於產業組合之進展功績顯著,曾受台灣產業組合協會會頭贈產業組合功勞章,在卅二年受台灣總督給擴充生產模範功勞獎。

        其次於民國卅五年任台灣省農會秘書部長會計室主任等職,於卅七年由省農會倡設台灣省合作社聯合社兼任總經理,於卅八年省農會改組時以本會之會員當選台灣省農會第一屆常務理事,至四三年省農會改進完成後退休,在此九年間擔任省農會常務理事輔助理事長黃純青先生、殷占魁先生、馬有岳先生三任理事長,完成各項重要措施:

一、籌設台灣省合作社聯合社(民國卅七年)成立時兼任經理服務三年。

二、創辦公賣品菸酒百分之五十,由全省合作社承銷。

三、創辦由上海購運,前日軍所留存於該地之大批衣料,來供應全省合作社,以補救農漁民應急之需。

四、省農會所有耕地二百二十一甲(民國卅六年)率先實行實物三七五地租示範推廣。

五、創辦蔗農糖與台糖公司聯合運銷於日本易購農村需要之物資(腳踏車、人力卡車輪)等進口。

六、創辦柑桔共同運銷到香港(部份轉口曼谷、新加坡、菲律賓)爭取外匯,部份貨款易購紗布供應農村需要。

七、創辦毛猪共同運銷、供應台北市家畜市場,尤其是軍用毛猪、軍糧碾配由全省各級農會於各地展開軍農合作。

八、成立台灣省青果出口運輸小組及台灣省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等與有關團體輪流經辦香蕉出口,促成發展外銷。

九、復興農倉確保糧源、快速整建農倉、加強農倉業務,以充分發揮高度的農倉功能及至樞府遷台驟然增加了二百萬人口,而糧食沒有短缺,仍舊同樣能自給自足,兼且同樣剩餘一部份,供外銷來增加政府的外匯收入。

十、考察日本國內各有名的手工藝品產銷情形,以資推廣發展本省之手工藝業。

十一、        籌設台灣省農會人員講習所,成立時受聘為講師,又台灣農會改進委員會成立時受聘為改進委員。

十二、        編著兼印行台灣農倉之實際經營與管理,及台灣農會運銷業務之實際經營等二冊為農會經營之借鏡。

在民國卅九年以其服務產業組合、農業會、農會合作社等團體前後連續達卅年之久,功績顯著曾受台灣省政府主席頒給「有功社會」匾額。

 

9.農村產業組合經驗談

於民國二十二年台灣產業組合協會,舉行全島產業組合高等講習會講述      高塗

 

甲、    養豬事業之經營

一、台灣的農家與養猪

1.      養猪狀況

本省的養猪事業,一如日本的養蠶事業,為農家僅次於稻作最重要的副業之一。現在全省養猪戶數四十六萬戶,其飼養隻數一七五萬隻,平均每戶四隻,在一般農家,其飼養管理工作是利用婦女老幼等家屬剩餘勞力及農作餘暇,其飼料是經濟利用家常殘渣食物及農產副產物。

2.      猪肥之生產與產量

在養猪之另一方面得到大量的猪肥,能夠節減農家支出最多的金肥購買費。估計每隻猪每年所排泄之尿糞為五千斤,而假定每百斤為二角,即全省在一年內能夠由於養猪而得到價值一、八○○萬元之自給肥料。

3.      毛猪的消費情形

猪在本省除為日常食用外,則為婚、葬、祭祀所不可缺少之一。每年屠宰量一一○萬隻,折算價額三、三○○萬元。其消費量等於米的年產額一三、五○○萬元之三分之一,亦相當於甘蔗之年產額三、三○○萬元。現在省內之產猪尚不敷需要,每年須自外購入數十萬元之移入猪彌補。

4.      對於財政稅收的貢獻

本省的養猪,不僅關係省民生活及農家經濟重大,對於稅收的貢獻尤甚。計每屠宰一隻猪所直接負擔之稅捐在四元以上(屠宰稅一元八○,屠宰場管理費一元二○,農會費○元四○,任意畜產組合費○元二六,地方稅(縣鄉鎮)○元三四計四元,以台北縣為例)。若加算其他間接稅其總額竟在全省地租(田賦)總額五四六萬元之上。

5.      因此應獎勵養猪之改良增殖,并期減低生產費,以期自給自足,減少年年數十萬之移入猪,進而推廣省外市場,尤其如今米茶生產過剩,輸出不振,更應加緊。

  

二、養猪事業的經營及其措施

本事業之目的,旨在猪種之徹底改良與飼養數之增殖,自民國十四年開始經營。

1.      猪的利用設施

(一) 種牝猪(在來種母猪)之利用

置優良種牝猪(在來種母猪),貸給會員(組合員)利用,利用期間訂為五年,俟生產時每次繳納小猪(猪苗)一隻為利用費三隻截止。如種牝猪死斃時,為組合的損失,如在利用期間失却資格者,參酌利用費繳納情形核售飼養者,如利用期間屆滿而利用費完繳者無償配給飼養者。

自事業開始以來,種牝猪之貸放隻數為九四九隻,在此利用期間所生小猪達一八、一三九隻,所收利用費小猪一、一八○隻。

(二) 種牡猪(洋種公猪)之利用

置優良種牡猪(洋種盤克負公猪),以備會員飼養之種牝猪接種之需,接種時將種牡猪牽往會員處,其利用費每次八角,如未懷胎而重新接種時收取利用費之半額作為牽差手續費。

自事業開始以來種牡猪接種利用次數達七、四二八次,由於組合置種猪利用設施,使區域內向來僅有三十三隻之個人飼養種牝猪,現已增加到三百多隻。

(三)肉猪(在來種母猪與洋種公猪之交配生產毛猪)之利用

肉猪(改良種之毛猪)貸給無資力之會員使用。

採購將為肉猪的小猪或猪苗貸給會員利用,其利用期間訂為最高十個月,惟其銷售應經由組合或受組合之指揮,而就所得價款償還組合原價。得視猪的發育及飼養管理狀況適宜伸縮利用期間,其利用費訂為銷售價扣除原價殘餘的五分之一,倘利用猪死斃而未有收入時,其損失由組合負擔并豁免利用費,因死猪損失為共同負擔,故并具家畜保險成立。

2.      猪的生產

由組合直接經營種畜場、飼養種猪、生產優良原種猪供給會員。

3.      飼料的共同採購供應

由組合大量採購、廉價供給飼料,減低生產費,并期飼養隻數的增加。

(一)    豆餅麵皮的供應

組合設備供應品倉庫,逐日運至事務所陳列以現款零售,其售價僅就採入原價按實加算實需費用,不僅當地會員、農民受益,竟遍佈到鄰近鄉鎮,因此農民所得福利,不尠。

(二)    承配酒糟

統籌配售公賣局樹林酒廠全部酒糟,供應養猪會員作為飼料。

酒糟之年產額約三萬石,其配售以各會員飼養隻數為標準,發給配售券指定提貨日期,鼓勵按期遵行,以期配售之靈活。又交提時,以特製之測量器,現在每百公斤三角三分,年額七千元左右,由組合就其價格按實加算所需費用,配售會員。

4.      自給飼料之獎勵

普遍獎勵自給飼料,以減輕採購飼料,減低生產費,以期增加飼養隻數。

(一)    青刈甘藷蔓之栽培

為獎勵適合於本地區,而最有經濟價值且持久性之自給飼料。在組合直接經營之種畜場附屬飼料園試作結果,認為不造畦畔、栽培甘藷蔓,而定期巡迴反覆收刈,最為有利,參酌飼養隻數決定栽培面積,而不拘其寬狹予以分割為二八區,逐天收割一區,每二八天(四個星期)為一巡迴,結果非常理想,故就其實績宣傳全部會員,實地倡導普遍栽培。

        蓋其蔓葉於二八天後,其長度就生長三尺以上,每坪每回收刈量十五斤以上,年收刈量連冬季計收刈十回,達一百五十斤,估計每百斤二角五分計為三角七分五厘。比較稻穀收穫,每坪每期生產三斤計六斤,乾燥後約為五斤,估計每斤五十元即等於二角五分。

        依此實績,獎勵栽培結果,現在除未有耕作者外,凡養猪者無不栽培青刈甘藷蔓。又組合為期增收舉辦競作會,互相比較實驗,共策進步。

        試作結果,收獲最多而蔓葉柔軟,且堪常收刈品種為汕頭種,故本地區幾普遍栽培該種,台農九號為次於汕頭種收獲較多品種。

(二)    甘藍茄茉菜之栽培

茄茉菜之栽培,適合於二期稻作之副作,而最合於補充青刈甘藷蔓冬季發育不旺之青飼料,以與甘藷蔓同稱試作實績,獎勵普遍栽培。

5.      獎勵猪肥(糞尿)之利用

以合理利用猪肥減輕金(採購)肥,而樹立農家經濟為目的。

猪肥之合理利用,不僅為養猪之一種目標,實關係農家經濟至巨。以其利用情況如何,能夠控制養猪生產費,進而影響整個農家經濟尤甚。

本組合為期猪肥利用之合理化,積極獎勵改良猪舍及猪堆肥舍之建設。指導其猪肥之收集與堆肥之製造,以完成猪肥之利用價值。

實施方法,以籌劃并實地指導模範猪肥舍之建設,猪肥設備之利用,堆肥舍建築之共同採購,建築改造等。

6.      猪疫之防範

置專門技術員,對於病猪予以免費診療,并免費配給消毒藥,設備消毒器具或猪籠等,以防範猪疫之發生。

7.      結論(事業之成效)

(一)猪種改良之成果

在未經營前,全部採用在來種,飼養滿一年平均一百二十斤,現在已全部採用改良種,飼養十個月平均一百五十斤。

(二)區域內養猪之狀況

向來之小猪移入減少一半,而增加肉猪之移出達五千隻,區域內之養猪戶年年能夠得到價值約十五萬元之收入益。

乙、土地利用事業之經營

一、耕地利用的經營及其措施

                本事業開始自民國十四年,於同年以六萬多元購入水田十七甲,於民國十六年以五萬多元購十三甲。計以十二萬元購置水田三十甲,予以分劃為二十二區,就會員裏選擇未持有土地之佃農二十二名,每人分給一區利用耕作,利用費年達穀一千石。

1.      改善佃作

利用期間採用長期制度,訂每期十五年。使利用者能夠長久的安定在利用耕地上。且利用費每五年予以公平評定一次,不但未曾提高,如遇減收時且予減低。因此利用者毫無顧慮,而以自耕的精神,熱心從事耕作,愛護土地,進而促進土地(質)之改良,耕種的改良,產米之改良。

2.      土地(質)之改良

(一) 製造堆肥

肥料的自家供給,節減肥料費用的支出,為減低生產成本最主要之因素。為獎勵堆肥之製造,本組合在利用耕地內,建設模範堆肥猪舍。鼓勵養猪與堆肥的製造,實地以實績示範指導養猪與整個農業的連繫關係。

模範堆肥猪舍建設於民國十四年,當時對於每甲水田施肥量,需要豆餅每期作二十五枚二期合計四十五枚,而現在二期合計僅需五枚,節省了四十枚豆餅,不僅改良土壤增強地質,收獲率亦大見增加。

(二)栽培綠肥

將所需種籽免費配給,以為二期作收獲後栽培,以期增強地質。

(三)整理耕地

由組合研訂計劃,按年設一定區域,繼續實行。

 

3.      產米(種谷)之改良

所需之蓬萊稻種,由組合直接向原產地之竹子湖或農會採購原種,免費配給栽培。

向中央研究所申配新品種,予以試作繁殖。指定優良品種,使其栽培。(補助肥料)

將所繁殖之優良稻種,配給會員或一般需要者。對於丸糯稻種,予以拔穗選種。

舉行產米評議會,獎勵優良品種,并期改善品質。

4.      改善耕作法

指導密植、施肥、深耕。

督勵雜穗拔除。

舉行增殖競作會、堆肥品評會、犁耕競賽會舉行農事視察、農業講習。

5.      灌輸合作精神

耕地道路、灌溉水路之共同管理。

苗田洒穀之共同施設。

6.      扶植自耕農

(一)自耕地籌購資金之義務存款

耕地利用期間,為扶助其籌購自耕地,使其義務勵行凍結存款,以資培養自耕實力,現在存款額達三、○○○元。

(二)自耕地購置維持金(費)之低利長期貸放

為自耕地之購入或其維持資金,以其自耕地為擔保貸給資金,年息九分,按十年期償還。現在貸款額二五、五一三元,計二十件。

                                 

一、住宅建築基地之利用

1.      利用兼讓售

將住宅基地,以利用兼承購方式,按十五年期分期償款,屆滿將所有權移轉給利用者。

例:舖面住宅一幢四八坪,每坪二元即年償額一二元六二,每坪等於二角六分三厘二。

2.      建築資金長期攤還貸放

以建築物為擔保,貸給建築資金。按十年期分期償還。

例:貸款一○○元,年償還額一六元三八,每坪分為二期,每期償還八元一九。

 

 

 

丙、肥料供應事業之經營

一、農村與肥料問題

        1. 肥料與農村經濟

                肥料問題為農村經濟最重要問題,素為有關機關所焦慮操心。據農政機關之農家經濟調查,平均每戶之肥料購買款達二○○元,若依農家之現款支出,即佔農業經濟費之百分之四十,如加算家常費用及諸負擔,猶佔百分之十五。本省之施肥量於農事的進步改良,年年在增加,據查最近一年所施肥料達四千四百萬元。

2.      生產成本之減低,在乎肥料支出之節省

因此肥料支出,在農業生產費或事業費上,均居於農業經營最重要地位。故肥料支出之節省,實為減低生產成本之重要目標。

3.      肥料支出之節省方法

肥料支出之節省方法,靠在增加自給肥料之施用與改善配給方法之實施。

4.      增加自給肥料之施用

在本省以猪肥之收集、製造堆肥、綠肥之栽培,最為有效。故於去年政府曾列三五萬元為自給肥料獎勵費,繼於今年復列三十六萬一千元,推行堆肥綠肥之增產。如此不僅能夠達到肥料支出之節省。併期農村之自力更生。

5.      配售肥料之廉價侍應

改善配售途徑以供給廉價肥料,自以依賴為農村經濟活動中心的產業組合,尤為有效。惟政府自民國十八年起,以十年計劃,每年列四十五萬元之預算,以促進產業組合系統配售肥料業務的進展,即基於上述之原因。

 

二、肥料供應事業的經營概要

本事業開始自民國十五年,現在凡會員所需肥料幾全部均由組合供應。

1.      採購方法

(一)零售採購

隨時酌情,向肥料移輸入者或經營商(每按貨車一輛),以現款有利採購現貨。

(二)委託採購

每年分二期作,於需用期前,由購買委員預為彙集各該區域內各會員所需數量,由組合根據其數量,按縣農會大批購入條件標準,直接向肥料移輸入者特約採購。

 

2.      供應方法

(一)零售供應

於組合辦公廳陳列現貨,任由會員採購,其價格僅就購入價加實際費用,以達較一般商人之廉價平售各用戶。

(二)委託供應

價格按採購原價,價款依會員之希望分為現款與按期繳款。

現款為提貨同時繳款,按期繳款依會員之需要,按最高十個月由會員任期繳納。按期繳款為每百元日息貳分貳厘,於繳款時繳納。

3.      事業之普遍擴展

設置購買委員,使其積極在各負責區域內活動,并常派理監事或職員,個別訪問用戶,以期擴展。

 

丁、其他一般農村組合事業之經營等四大項

一、 普遍吸收會員

         1. 吸收會員五年計劃

                民國二十年研訂吸收會員五年計劃如左,以樹立普遍吸收會員目標

2.      執行方法及其經過

先作成未加入者名簿,選擬準備吸收者,發動全部理監事及職員,酌定區域分派勸誘負責人員,積極推行結果,當民國二十一年底會員數增加了三一四戶,而達到總數一千戶(參加率五五%),完成第一年計劃。

 




二、會員組訓工作

    1.  舉辦會員座談會

                為廣泛集思,廣益聽取各會員對於組合經營意見、利用農閒期,舉行巡迴村里會員座談會。每年至少一次,其召集首先將日程及地點通知各會員,使其出席該村里座談會,如不能出席時并予通知次一村里座談會,再不出席者又再通知次一座談會,務期會員均能出席,而對於出席者并予贈給糖果或包袱巾,以資獎勵。

2.      舉行會員代表座談會

為聽取會員代表對於組合經營上之意見,舉行會員代表座談會,每年至少一次。

1.      舉行各種競賽競作評議會

舉行毛猪肥育競賽會、種牝猪品評會、青刈甘藷蔓增收競作會,堆肥品評會、稻作增收競作會、產米品評會等,以資共策進步。

 

三、組合經營上之諸措施

        1. 將會員制改為戶主單位,以一戶為一會員

在本省產業組合之會員內,多有戶主以外之家族參加,致使信用程度之調查不易,而最高貸款限額之確定趨於混雜,因而容易導引組合資金集中於一部份家庭,甚至增加回收危險性。此為共同性的缺點。本組合為改革此項缺點,擬訂家族會員之整理計劃,并為籌備其工作計,自民國十五年起,對於會員信用資格之審查,只限為戶單位,將貸款最高限額,訂為「各戶會員貸款最高限額」,以期慎重對於家族會員之貸款。自民國十六年起,將會員制改為戶主單位,使家族會員退會,而完成一戶一會員制度。

        2. 信用程度之評定

本組合為評定會員之信用程度,特置評定委員十五名,分別按區每年一月評定一次。由評定委員調查該分擔區域內各會員之純財產所得、人格、組合公積金等,綜合比較其高低,評定其信用資格次位,依次排定其相當金額而決定其信用額,其信用額訂最低壹百元最高二千元。然後再將其結果,提經評定委員會互相評議決定。本組合採取此種方法開始自民國十五年,以前雖曾採用各種方法,仍不及此種評定辦法有成效,而能得到準確的信用資格表,樂於經營信用業務。

3.      職員(選任或聘任)約定不向組合申請貸款或作保證

理監事或一般職員向組合申請貸款或作保證,在組合信用業務經營上,易於發生流弊或引起誤會。因此大家自動協議互約勵行自民國十七年起,不申請貸款或作保證。

4.      舉辦年償月償等分期攤還低利貸款

為顧慮經濟上不易一次償還貸款之會員,如對於自耕地之購置,或建築住宅者,貸給年利九分按十年期分年攤還之資金。而對於小商業者或薪俸以及勞動階級者,貸給為期一年,按每月分期攤還之貸款。

5.      舉辦小本特別低利貸款

為扶助中小產階級,對於壹百元以下之小本貸款,給予特別低利。

6.      獎勵勤儉儲蓄定期存款

為獎勵勤儉儲蓄,舉辦每月壹角以上繼續為期三個年之定期存款,或每月儲蓄攤繳一定金額(二。六三錢),俟屆滿三個年後提款等(壹百元)。鼓勵繼續勵行零星定期儲蓄,而派專任之存款承辦員,每月定期按戶巡迴獎勵勸誘。

7.      制定會員弔慰共濟規程

為期組合與會員密接連繫,制定弔慰共濟規定。如遇會員死亡時派理監事或職員一名,贈給奠儀并參加其葬典,以表弔意。如遇會員廢疾或會員家族患罹長期病傷,致使生活陷於困難者,由組合斟酌其狀況,予以相當之救濟並派代表慰問等。加強組合與會員之密切連繫,以期共存同榮互相扶助。

8.      制定表彰優良會員規程

優良會員之表彰,對於產業組合精神之宣揚普遍,意義甚大。本組合訂有表彰優良會員規程,於每年組合紀念日舉行表彰典禮。

9.      舉行有關執行業務集會

每年定期召集會部理監事及職員,共策組合經營。理事例月會(每月八日下午一點半),購買委員例月會(每月二日下午一點半),職員會議(每月中旬星期六下午一點)。

10.  產業組合宣傳

(一)宣揚產業組合標語

在組合帳冊、存款手摺、信封、供銷品配給券等劃記標語。

印有標語之洗臉盆,門聯之贈配。

(二)制定組合章、組合旗

(三)宣傳旗遊行、電影之放映,有關刊物之贈配。

(四)舉行有關產業組合演講會及討論會

(五)贈配會員門聯

 

利用每年農曆過年,換貼春聯之機會,為期組合精神之宣傳灌輸,由組合分別贈配較為通俗而插有產業組合標語之春聯各一對,及附貼聯,頗受會員歡迎而至具成效。又以一經貼用,即能辨別為會員,意義尤重。

 



[1] 五千萬五千元應為五十萬五千元之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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