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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鶯歌庄役場公園用地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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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此文做為解讀 「臺北州檔案」的第一篇章,主要是因為「公園」這個概念對居住在龜崙山下的樹林人來說是多餘的。聽又怡牙醫王清水醫師說,民國50年代樹林地區(含板橋溪洲)的都市計畫公園劃設時,樹林地區依規定要劃出一定比例的公園用地,該都市計畫會議出席的縣議員及地方代表們認為公園佔地很大,若劃在市區勢必要拆遷很多房子,因而將公園預定地都劃設到原本是農地的溪洲,加上溪洲人口少沒有議員可反對就此定案,這也是現在溪洲有三處大公園的原因。當從臺北州檔案中看到百年前就有「公園」規劃的案例時,不免為當時地方頭人獨特的眼光與魄力所吸引。這起由當時鶯歌庄役場(位於樹林)所發出的公文,發文者是鶯歌庄庄長黃純青,受文者是 大永興業株式會社社長林熊徵,而此公文保留兩頁林熊徵的信函,讓後人可清楚知道此徵收案的過程。此土地徵收案發生在日治大正 14 年春,正逢春節期間,黃純青去函向林熊徵賀歲拜年,書信中提到因地方建設的需要將在樹林闢建公園,而所需土地正好是大永興業所有,因而籍由此信詢問林家的意願及土地售價,林熊徵畢竟是一位大家,收到信函即派社員調查該土地的單坪售價是 1.50 元,而在大正 14 年 1 月 31 日回復,黃純青隨即在大正 14 年 2 月 3 日以鶯歌庄役場公文發函大永興業正式提出公園用地徵收,值得注意的是公文最後提到 「因庄役場無經費暫時用樹林信用組合之名義買入」 。到了2月23日樹林信用組合召開理事會議討論購買大永興業土地案。鶯歌庄役場公文及大永興業信函內容節錄如下:   公園用地徵收公文節錄:   公園用地相讓之件 海山郡鶯歌庄彭福字樹林十九番地,田 0.4560 甲 海山郡鶯歌庄彭福字樹林百四十九番地之一,田 0.2350 甲 海山郡鶯歌庄彭福字樹林百四十九番地,建 0.0038 甲   右之土地卻創設為公園前經向貴社協議相讓為地方公益起見荷蒙貴社快諾不勝感謝茲拜讀大正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貴社之復函地價金壹圓一拾錢此乃公平之價敬從尊命如蒙決裁乞賜信示知又土地買收因庄役場無經費暫時用樹林信用組合之名義買入合應聲明並乞承諾謹此奉復   大永興業回信節錄:   玉函內云貴處樹林創設公園之舉有要用敝社土地想 先生為地方盡力發展之策不敢不讚成乎既派社員調查清楚據社員復命調查現該處土地賣買一坪相當價格金壹圓五拾錢 …